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初3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琴,系从事玩具批发、零售的个体经营户,经营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春来市场1栋120号。
委托代理人:李侠。
被告: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琴、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未向被告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下,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6年7月19日,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琴、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琴、荆州市春来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