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24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卫敏。
委托代理人:陈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肖卫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休庭期前,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