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100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良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和平秋良茶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经营者:赵秋良,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5********。
委托代理人:袁晶晶,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亮,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被告长兴和平秋良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和平秋良茶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和平秋良茶行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回对被告长兴和平秋良茶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