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济通服装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王穗生。
被告深圳市万众城服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明。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济通服装行、深圳市万众城服装广场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济通服装行及深圳市万众城服装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