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25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丽平。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何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