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587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惠鑫达汽车配件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沧区惠鑫达汽车配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惠鑫达汽车配件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