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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创杰生活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6民初960号
案件名称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创杰生活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杰生活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960号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6-32。

法定代表人曲增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敏珊,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杰生活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建业中路二横路2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保华。

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丽小天鹅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杰生活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杰电器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小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杰电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公司诉称,原告系注册商标“”(第795797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的授权使用人,商标所有人为王树本。

2012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上述商标许可给被告使用,许可期限为2012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7日,共计五年,使用费为每年20000元,一年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的商标使用费20000元,此后四年再未支付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再拖延,甚至避而不见。

综上,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使用,被告却长期拖延支付许可费用,严重损害原告的商标权益。

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第7957978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详细信息、授权书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经第7957978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王树本授权,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和监督使用权。

3.《商标租赁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将第7957978号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使用,许可费为每年貳万元,期限为五年。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第1项证据均加盖了主管部门印章,形式与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中的商标注册证为商标管理行政机关出具的证书,商标详细信息与商标注册证可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中的授权书及第3项证据均有双方的签字和盖章,且与第2项证据的商标注册证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8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卫生洁具的技术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等。

王树本于2009年12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4月7日颁发第795797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消毒碗柜、水过滤器、加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电饼铛、电热壶等。

2011年6月8日,王树本出具《授权书》一份,将第7957978号“”注册商标授权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公司在消毒碗柜、水过滤器、加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热壶、电饼铛上使用并全权监督使用,期限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2012年2月17日,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创杰电器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商标租赁合同》,约定:一、甲方将第7957978号注册商标许可乙方使用;

二、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三、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为(消毒柜);

…七、许可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在每年合同签订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壹年的商标使用费给甲方;

(注:每年商标费为贰万)如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订日生效。

合同甲方代表人签字为王树本并加盖了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公司印章,合同乙方代表人签字为张保华并加盖了被告创杰电器公司印章。

另查,被告创杰电器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6日,经营范围为制造厨具、橱柜、家用电器、消毒鞋柜。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公司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有权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并全权监督使用第7957978号注册商标。

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标租赁合同》上,原告及第7957978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作为合同甲方代表人签名并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第7957978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租赁合同》予以认可,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已签字并盖章,并且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创杰电器公司在签订合同后,除向原告交纳了第一年的商标使用费此后再无交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及逾期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商标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为贰万,被告在每年合同签订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壹年的商标使用费给原告,而合同签订日为2012年2月17日。

故被告应于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2月17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商标使用费,但至庭审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后四年的商标使用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共计80000元。

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问题。

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商标使用费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9日起算,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2月17日向原告支付第五年的商标使用费20000元,即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日期尚未开始缴纳第五年的商标使用费用,不应计算相关利息,故第五年的商标使用费逾期利息应于费用支付之日的次日起算,故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分为两部分,即一部分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另一部分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杰生活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8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杰生活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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