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7859号(2016)沪0107民初17859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
委托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德明,男,1961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南通华健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楼窑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李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胡德明、南通华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元。
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伊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