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762号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肇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峥,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2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
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大厦2009室。
法定代表人金浩森。
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龙。
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连展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夏时空公司)、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玛希莱公司)、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鑫通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展公司诉称:原告系名称为“板对板连接器改良结构”、专利号为ZL200520043837.0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产品型号为YXT-BB20-24S-00(母座)、YXT-BB20-24P-00(公座)(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板对板连接器已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未经许可,被告华夏时空公司、玛希莱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亿鑫通公司生产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连展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基于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华夏时空公司、玛希莱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亿鑫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赔偿原告连展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华夏时空公司、玛希莱公司、亿鑫通公司承担本案的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23万元、诉讼费15924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亿鑫通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6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2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9291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原告连展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原告连展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院需指出的是,原告连展公司可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9291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若涉案专利权能够被确定继续有效,则原告连展公司可基于涉案专利再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诉权并未因本案的审理结果而受到影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