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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润万家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7号
案件名称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润万家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润万家超市,北京吉利景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北侧天越园17号楼2门402。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静,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润万家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智学苑**号楼*层商业。

经营者朱雪生。

被告北京吉利景翔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营村北京吉利恒生农副产品市场***号。

经营者曹文军。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华联商厦公司)诉被告北京鑫润万家超市、北京吉利景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公司诉称:原告享有第35类上的第779258号“华联”商标和第983570号“HL华联商厦”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商��具备较高知名度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模仿原告商标使用“华联生活购物中心名流花园店”、“华联生活超市”等标记,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上述两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华联商厦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华联商厦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鑫润万家超市、北京吉利景翔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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