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北侧天越园17号楼2门402。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静,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联旺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商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李清平。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华联商厦公司)诉被告北京物联旺隆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物联旺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公司诉称:原告享有第35类上的第779258号“华联”商标和第983570号“HL华联商厦”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商标具备较高知名度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模仿原告商标使用“华联生活超市”等标记,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上述两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华联商厦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华联商厦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物联旺隆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