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727号原告李伟敏,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有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凤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郑州有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敏于2016年7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