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1220号原告:周金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国利。
原告周金娥与被告谭国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金娥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周金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金娥负担。
审判长 林晓楠审判员 宋 喆审判员 葛 钧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