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初2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信玩具,经营者为侯名湘,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从事玩具批发、零售的个体经营户,经营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渎宫小区3栋10号。
被告:荆州市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渎宫小区市场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渎宫小区三号楼三层连廊。
负责人:刘喜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信玩具、荆州市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渎宫小区市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未向被告荆州市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渎宫小区市场经营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下,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渎宫小区市场经营部的起诉。
2016年7月26日,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信玩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信玩具、荆州市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渎宫小区市场经营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信玩具、荆州市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渎宫小区市场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