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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漯河经济开发区点硕食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384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漯河经济开发区点硕食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漯河经济开发区点硕食品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8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经济开发区点硕食品销售部,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南段三庭轩小区门面。

经营者:张军强,系门头标牌为“点硕便客购物”的个体工商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经济开发区点硕食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经济开发区点硕食品销售部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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