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8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0041-4。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欣然,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鹏泰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腾云路*号之一。
投资人:鄢腾华。
被告:鄢腾华,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鹏泰百货商场、鄢腾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