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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建湖县路灯管理所、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初第83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建湖县路灯管理所、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建湖县路灯管理所,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第83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跃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江苏华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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