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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春林与潍坊雅饰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00429号
案件名称应春林与潍坊雅饰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春林,潍坊雅饰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00429号原告应春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潍坊雅饰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组织机构代码31031872-7.法定代表人高福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振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晓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春林与被告潍坊雅饰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春林于2016年7月4日以其已与被告潍坊雅饰家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应春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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