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87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朔,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纪,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纤纤叶百货商店,地址:长沙市岳麓区。
经营者宁智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纤纤叶百货商店(以下简称纤纤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洁丽雅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纤纤叶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谢伊妮人民陪审员 罗 漾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