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32号申请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智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邵凌云。
被申请人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郭英飞。
申请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可自动给送墙地砖防护包角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200810029847.7)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申请人作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一种可自动给送墙地砖防护包角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200810029847.7)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