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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举与永康市托尼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民初425号
案件名称雷正举与永康市托尼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正举,永康市托尼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25号原告:雷正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慧萍,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托尼克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江。

法定代表人:邵鑫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永康市托尼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举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托尼克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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