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95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9135-6。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同城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与民丰路交汇处横岭恒润小居1楼102。
经营者尹松柏。
本院在审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同城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多余人民币150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