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561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告:光复路天邦百货经销处。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304栋一楼。
经营者:刘立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复路天邦百货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