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雨洁华食品店,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4片2栋101房。
经营者汤新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雨洁华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雨洁华食品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雨洁华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