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32号原告:孙飞,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冲,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乖乖兔儿童摄影淮河路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张成。
被告: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渲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承忠,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诉被告合肥庐阳区乖乖兔儿童摄影淮河路店、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孙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