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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飞与合肥庐阳区乖乖兔儿童摄影淮河路店、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191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孙飞与合肥庐阳区乖乖兔儿童摄影淮河路店、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飞,合肥庐阳区乖乖兔儿童摄影淮河路店,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32号原告:孙飞,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冲,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乖乖兔儿童摄影淮河路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张成。

被告: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渲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承忠,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诉被告合肥庐阳区乖乖兔儿童摄影淮河路店、安徽乖乖兔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孙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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