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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2民初9804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炫彩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804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炫彩文具店,经营者胡伟英,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曙光路XXX号“晨光文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炫彩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亚安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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