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堰区姜堰镇月鑫建材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业主赖传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霍镰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姜堰区姜堰镇月鑫建材店(简称月鑫建材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新中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4月28日,原审法院向月鑫建材店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月鑫建材店仍未交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月鑫建材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