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826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舒美眼镜店,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经营者朱成义,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舒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且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