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816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面聚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张晶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面聚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