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约翰·J·基塔(JOHNJ.KITA),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上诉人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73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网购收货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侵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京市,即住所地为南京市。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原审法院以收货地址系侵权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为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鞠晓红审判员 袁 玮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