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82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桂君、郑山山(特别授权代理),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文球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新村333号。
经营者:龙文求,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文球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