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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贤琴、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602民初1868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贤琴、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徐贤琴,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如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86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徐贤琴,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如海超市,地址xx。

经营者徐贤琴。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贤琴、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无法送达当事人诉讼材料,店铺经营者更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徐贤琴、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如海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贤琴、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如海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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