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57号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哲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琦,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弁卫青。
被告上海臻跃电气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麻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久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臻跃电气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