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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子良与枣庄市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158号
案件名称褚子良与枣庄市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褚子良,枣庄市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58号原告褚子良,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被告枣庄市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俞博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子良与被告枣庄市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子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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