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06刑初457号
案件名称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45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个体经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传唤,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立欢,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祺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章立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同宁波市北仑康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煜公司)因广告问题发生业务往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同康煜公司商定,由陈某甲帮助康煜公司进行网上销售,同时双方签订电动牙刷销售协议。

2014年7月份,“张浩辉”(另案处理)在阿里旺旺上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提出购买电动牙刷,并要求陈某甲在包装上印制“PHILIPS”商标。

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联系康煜公司制造生产了1500个电动牙刷(每个电动牙刷配若干牙刷头),联系宁波天时利印刷公司等处制造了4万余个印制有“PHILIPS”注册商标的包装纸卡,并将上述牙刷以人民币128750元的价格分5次销售给“张浩辉”。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于2015年7月16日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并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解称其中2万个印刷有“PHILIPS”注册商标的包装纸卡已报废,并由印刷厂自行处理。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且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同宁波市北仑康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煜公司)签订电动牙刷销售协议,由陈某甲帮助康煜公司进行网上销售。

2014年7月份,“张浩辉”(另案处理)在“阿里旺旺”上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提出购买电动牙刷,经询问得知不能在牙刷上移印商标后,便提出包装牙刷头,并要求在包装上印制“PHILIPS”商标。

2014年8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康煜公司”生产了1500套电动牙刷(每个电动牙刷配若干牙刷头),并在未取得“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张浩辉”的要求制作模板,联系宁波天时利印刷公司等印制了4万余个标有“PHILIPS”注册商标的牙刷头包装纸卡(其中约2万个纸卡报废,14652个纸卡被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

后被告人陈某甲将5000余个上述包装纸卡随电动牙刷套装一起分5次销售给“张浩辉”,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其给康煜公司代理销售,在网络开拓市场。

2014年7月,广东客户“张浩辉”在阿里旺旺上向其订购电动牙刷,先是要求在牙刷主机上以“移印”的方式印商标,但康煜公司没有相应的设备,仅能包装牙刷头。

后其按照“张浩辉”提供的信息制作好模板,联系印刷公司印了2万个牙刷头包装纸卡,让康煜公司包装好发货给张浩辉,但因纸卡错误无法包装,剩余纸卡其不知道去哪了。

之后其又重新做了模板再次印制了2万个拿到康煜公司,除了发给广东客户的其余都被工商部门扣押了。

其和张浩辉、康煜公司均没有“PHILIPS”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因为刚接触这个行业,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便去做了。

“张浩辉”前后5次向其订购了1500套牙刷,一共支付其128750元货款,其支付给康煜公司123075元,自己从中获利5000多元。

2.证人陈某乙(宁波天时利印刷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2014年8月初,其按照陈某甲的要求联系了宁波阳宁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了2万个牙刷头的包装纸卡,因刀板问题不能使用,其当废纸卖了。

后其又联系了东大印务有限公司印刷了2万多个交给陈某甲拿走了。

3.证人徐某(宁波阳宁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的证言:2014年8月初,宁波天时利印刷有限公司的陈某乙联系其印刷了一批牙刷头的包装纸卡,一共是2600张,每张8个,印完就交给陈某乙了。

4.证人伊某(宁波海曙东大欣源印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的证言:2014年8月底,宁波天时利印刷有限公司的陈某乙联系其印刷了一批牙刷头的包装纸卡,一共是2000张,每张12个,印完就通知陈某乙拿走了。

5.证人俞某(宁波市北仑康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2014年7月至11月,经陈某甲联系共出售了1500套牙刷及附带的几千只牙刷头给一个广东客户。

牙刷头的包装纸卡是陈某甲拿到厂里来的,因为广东客户的订单量小,便和客户协商不予包装,而是发货的时候将相应数量的纸卡一起打包快递给客户。

6.证人李某(宁波市北仑康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其在仓库负责发货,最初牙刷头是要包装的,因为第一次拿来的纸卡不能包装,后来拿来的也没有再包,只是将纸卡和牙刷头一起寄给客户。

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印有“PHILIPS”商标的纸卡2442张(每张含6个包装纸卡)。

8.阿里旺旺及QQ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浩辉”共同假冒注册商标,并联系陈某乙印刷包装纸卡、联系康煜公司销售电动牙刷的事实。

9.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浩辉”及裘然芳(康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支付宝钱款往来记录。

10.宁波市北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据材料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煜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提取电动牙刷纸卡2442张并予以扣押,后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缴纳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11.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引证商标资料、KONINKLIJKEPHILIPSELECTRONICSN.V公司的鉴定说明:证明“PHILIPS”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及该公司未授权被告人陈某甲及相关个人(单位)在中国境内或其他地方生产、销售带有“PHILIPS”或“飞利浦”文字标识的上述产品。

12.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13.暂扣款票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认可。

辩护人就本案罪名所提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为由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由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

)二、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