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0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超鹏。
被告上海和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祚丰,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和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