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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杜盛荣侵害��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76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杜盛荣侵害��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杜盛荣,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76号之一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胡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逊,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盛荣,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代表人王红志,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亮,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盛荣、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62.5元,由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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