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三初字第54-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勇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孔玮诉被告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6年7月6日,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原告孔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退回原告孔玮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