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24号原告:王明贤,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320××××××××××××。
被告:恩平市锐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岑某1。
原告王明贤与被告恩平市锐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王明贤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