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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贤与恩平市锐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王明贤与恩平市锐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贤;恩平市锐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24号原告:王明贤,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320××××××××××××。

被告:恩平市锐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岑某1。

原告王明贤与被告恩平市锐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王明贤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贤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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