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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举与深圳兴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民初421号
案件名称雷正举与深圳兴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正举,深圳兴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21号原告:雷正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利祥,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光全,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兴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林礼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深圳兴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兴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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