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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02刑初425号
案件名称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42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琦,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作为济南某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昆山某某湖滨商务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湖滨酒店)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某某湖滨酒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为UNION的蓄电池164块,共计129560元(实际支付123082元)。

案发后,某某公司于2015年6月向某某湖滨公司退还75050元货款。

2015年8月,某某公司将剩余货款48032元交予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彭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涉案的假冒电池照片;

济南某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资料及银行交易明细;

证人孟某某对被告人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

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悔罪态度诚恳,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货款四万八千零三十二元,发还昆山某某湖滨商务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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