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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达继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666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达继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达继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666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达继,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达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扣押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被控侵权商品是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发货,即中山市黄圃镇为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储藏地,该地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现原告亦明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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