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初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企业执照证照编号:00000000201510150061。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月星辰经营者黄琼,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9日,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金自林(实习律师),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月星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段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艳芳、覃恩洲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