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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朝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广州明朝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明朝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29号原告:广州明朝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绍孟,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政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桂,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

法定代表人:陆亮亮,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秀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明朝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无论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广东,而本院只能受理广东省范围内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应按照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系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且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广东省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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