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05号原告:上海洁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XXX弄XXX号XXX室-30。
法定代表人:陈佳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坤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40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立友。
被告:上海韩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徐东女。
原告上海洁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坤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韩都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洁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洁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0元,由原告上海洁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