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66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振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涛。
委托代理人:许建勇,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振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丘 庆 均审 判 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