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20号原告欧婵娇。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鑫博洋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31号武汉电脑大世界二层244号。
经营者胡刚祥。
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鑫博洋电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婵娇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婵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