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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韩书、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463号
案件名称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韩书、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书,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书,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佳。

原审被告: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韩书为与被上诉人广州网路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网路通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仪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仪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12××××.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网路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且其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可认定侵权结果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本案的侵权结果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原审法院管辖的依据。

韩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韩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韩书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网购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并以此确定管辖缺乏法律依据,且对管辖确定原则造成严重破坏。

(一)网购产品收货地与该产品销售方没有任何关联,不受销售方所控制,而仅仅取决于购买方,因此将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超出了销售方主观控制的范畴;

(二)确定诉讼案件管辖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采用网购产品收货地,将会使得该原则形同虚设;

(三)法律对诉讼管辖确定的基本内涵包括管辖确定原则,即基于确定管辖的准则能够让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一旦涉讼可能发生的管辖关系,而收货地则是任意存在的,管辖毫无确定性;

(四)接受收货地作为管辖确定的基础将会导致诉讼制度中的管辖规定完全失去存在的价值,任何地都可以成为管辖地,此时还需要规定管辖法律依据有何用。

被上诉人网络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网路通公司以仪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拥有独占实施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生产、销售“IPC9600高清视频监控测试仪”系列产品,并授权韩书在淘宝网销售上述涉嫌侵权产品,仪安公司和韩书的上述行为冲击了其销售市场及价格体系,使其客户流失严重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故仪安公司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韩书应就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仪安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网路通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韩书主张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韩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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