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德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芳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育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黛蕾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璇、徐晓玲。
上诉人广州德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嘉公司)因与广州黛蕾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黛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7××××.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系第一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且德嘉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德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德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德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诉人注册信息反映,上诉人注册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黛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德嘉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由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故德嘉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该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德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德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