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46号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增南路388号之八。
法定代表人:梁卫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晓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同茂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小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好易生水族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湾居住中心区C1部分地块及C2地块越和花鸟鱼艺大世界首层水族区N13A。
经营者:马沛清,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好易生水族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